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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须 知
第一条、客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97年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燃气的法规法令,遵守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燃气公司因施工安装或维修需要,有权对属于燃气公司产权的燃气管道(包括户内立管)进行延伸或改装,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条、客户未经燃气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五条、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具。燃气计量表具,按使用年限实行定期校验。
第六条、客户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公司同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安装完毕经燃气公司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燃气公司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适合南通气质要求,实行三包售后服务。非燃气公司销售的燃气器具,因质量问题和安装不当引发的事故损失,燃气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安装维修、抄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时,客户应予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九条、每月抄表,客户应让抄表员进门见表,准确抄写读数。若有特殊情况,请在抄表日将燃气表读数贴在门上而且至少三个月内应让抄表员见一次表,尽量避免抄表员估抄而产生读数误差。
第十条、客户必须按时缴纳气费,逾期不交,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的,燃气公司可以终止对其供气。
第十一条、客户发现燃气表不走,应在三日内报修换表。特殊原因未报修继续使用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抄表。对故意不报长期使用者,除按月最高用气量计费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为减少事故隐患,便于燃气公司上门安装和维修,燃气表严禁置于封闭的壁橱、灶台内,燃气表位处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能方便抄表、维修;燃气管应明管铺设,且材质符合规定,并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经燃气公司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安装燃气时,为安全起见,户内管必须用钩钉加以固定,客户应予配合。若客户不同意,安装人员有权拒绝通气。
第十四条、凡使用嵌入式灶具,灶前接管应用硬管进行可靠连接,同时必须使灶具下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否则一旦出现燃气泄漏,因通风条件不好而发生积聚,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为防万一,凡厨房间有封闭式柜的,要求橱柜做百叶门,或者安装燃气报警器和报警自动切断阀。
第十五条、对燃气表出户客户的要求:
1.因采用燃气表出户设置方式,燃气立管、表前阀及燃气表等安装在楼梯间管道井或表箱内,由于楼梯间常行人运物,为防止燃气设施被意外损坏或人为破坏,形成不安全因素,客户应关好管道井门或表箱门,经常检查管道井或表箱内的燃气设施,若发现漏气,表不走或其它异常情况需及时报修。
2.长期不用气或表后用气设施发生泄漏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关闭表前阀门。采取表箱方式出户的,表箱上有手孔,从手孔处可关闭表前阀。采取管道井方式出户的,燃气公司实行两把钥匙管理办法,一把钥匙由客户保管,一把钥匙供管道分公司抄表、检查及维修使用,正常情况下,门需锁好,以防止燃气设施被人为破坏或意外损坏。
3.部分管道井或表箱门均设有玻璃透视孔,平时供抄表读数,若发现紧急情况而无法开门时,可敲碎透视孔玻璃关闭表前阀门。
第十六条、对远传燃气表客户的要求:
客户要爱护远传燃气表传输导线,不得人为剪断、损坏、干扰。
我公司如果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检查或检修时,客户应予配合。
当远传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时,请客户及时报修,燃气费的结算以燃气表上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客户燃气设施发生故障,应拨打燃气公司报修电话,由燃气公司派员上门修理,非燃气公司人员维修而造成的事故损失,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凡属燃气公司产权的设施,客户有责任和义务加以爱护,如人为损坏,必须照价赔偿。因私拆、改装造成的事故,客户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燃气公司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一旦发生重大燃气泄漏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火警、爆炸事故,客户应立即通知燃气公司抢修或向南通公安110、消防等部门报警。
第二十条、客户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加燃气事故保险,以减少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我公司已代为居民客户办理了民用燃气保险,居民客户如有发生燃气意外事故的,可向大众燃气有限公司85518195或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85128999报告。
第二十一条、如违反第二、三、四、五条,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方法》,由市城建监察支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1、过(迁)户手续费:5元/户;
2、零星工程勘察费:20元/户;
3、燃气表校验费:客户要求校表的,校验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的收取8元/次,超过误差范围的不收费;
4、燃气表后设施维修费5元/次,所用管件材料费按实用材料成本收取;
5、灶具维修上门费:(1)燃气灶:由本公司售出的燃气灶(台式灶6元/台?次;嵌入式8元/台?次);非本公司售出的燃气灶(台式灶8元/台?次;嵌入式10元/台?次)。(2)热水器:由本公司售出的热水器维修上门费8元/台?次;非本公司售出的热水器维修上门费10元/台?次。
6、报停复装费:
对报停复装户,每户收取80元拆、装费(适用于原地复装),此项费用在复装知收取(含生料带、钩订等辅助材料)。
7、异地复装费(移户费)
每户收取燃气表修复费59.00元(人工煤气表)或97.00元(液化气表),燃气表后材料拆除费13.80元(不予拆除的客户不收)燃气表拆除费用14.00元,燃气表前阀拆除、堵气费用8.80元,需要更换阀门价格另计。表后材料、安装费(含1.2米镀锌管、灶前阀皮管、管夹、检漏、换气点火)80元,燃气表安装费35元,表前阀门安装费7.40元。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属于自定价范围的,本公司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将出示盖章生效的价目表。
我公司上门服务的所有人员均佩戴盖有“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钢印的工号牌。有偿服务收费时提供正式票据。请客户注意辨别。以上收费,如有变化,由本公司木行桥营业大厅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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