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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须知

发布时间:2016-09-02

客  户  须  知


第一条 客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燃气的法规法令,遵守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燃气公司因施工安装或维修需要,有权对属于燃气公司产权的燃气管道(包括户内立管)进行延伸或改装,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条 客户未经燃气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五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具。燃气计量表具,按使用年限实行定期更换。

第六条 客户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公司同意,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安装完毕经燃气公司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 燃气公司销售的燃气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适合南通气质要求,实行三包售后服务。非燃气公司销售的燃气器具,因质量问题和安装不当引发的事故损失,燃气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安装、维修、抄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时,客户应予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九条 每次抄表,客户应让抄表员进门见表,准确抄写读数。若有特殊情况,请在抄表日将燃气表读数贴在门上,或客户用微信或其它方式拍照与抄表员联系。而且至少四个月内应让抄表员见一次表,尽量避免抄表员估抄而产生读数误差。

第十条 客户必须按时缴纳气费,逾期不交,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十一条 客户发现燃气表不走,应在三日内报修换表。特殊原因未报修继续使用的,按前四个月平均用气量抄表。对故意不报长期使用者,除按月最高用气量计费外,还将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处罚。

第十二条 为减少事故隐患,便于燃气公司上门安装和维修,燃气表严禁置于封闭的壁橱、灶台内,燃气表位处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能方便抄表、维修更换;燃气管应明管铺设,且材质符合规定,并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经燃气公司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安装燃气时,为安全起见,户内管必须用钩钉加以固定,客户应予配合。若客户不同意,安装人员有权拒绝通气。

第十四条 凡使用嵌入式灶具,灶前接管应用硬管进行可靠连接,同时必须使灶具下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否则一旦出现燃气泄漏,因通风条件不好而发生积聚,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为防万一,凡厨房间有封闭式柜的,要求橱柜做百叶门,或者安装燃气报警器和报警自动切断阀。

第十五条 对燃气表出户客户的要求

l、因采用燃气表出户设置方式,燃气立管、表前阀及燃气表等安装在楼梯间管道井或表箱内,由于楼梯间常行人、运物,为防止燃气设施被意外损坏或人为破坏,形成不安全因素,客户应关好管道井门或表箱门,经常检查管道井或表箱内的燃气设施,若发现漏气,表不走或其它异常情况需及时报修。

2、长期不用气或表后用户设施发生泄漏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关闭表前阀门。采取表箱方式出户的,表箱上有手孔,从手孔处可关闭表前阀。

采取管道井方式出户的,燃气公司实行两把钥匙管理办法,一把钥匙由物业公司保管,一把钥匙供管道分公司抄表、检查及维修使用,正常情况下,门需锁好,以防止燃气设施被人为破坏或意外损坏。

3、部分管道井或表箱门均设有玻璃透视孔,平时供抄表读数,若发现紧急情况而无法开门时,可敲碎透视孔玻璃,关闭表前阀门。

第十六条 对远传燃气表客户的要求

1、客户要爱护远传燃气表传输导线,不得人为剪断、损坏、干扰。

2、燃气公司如果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检查或检修时,客户应予配合。

3、当远传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时,请客户及时报修,燃气费的结算以燃气表上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客户燃气设施发生故障,应拨打燃气公司报修电话85516838,由燃气公司派员工上门修理,非燃气公司人员维修而造成的事故损失,由客户自行负责。燃气设备发生故障,应联系该设备的售后或有资质的维修人员修理。

第十八条 凡属燃气公司产权的设施,客户有责任和义务加以爱护,如人为损坏,必须照价赔偿。因私拆、改装造成的事故,客户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燃气公司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一旦发生重大燃气泄漏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火警、爆炸事故,客户应立即通知燃气公司抢修或向南通公安110、消防119等部门报警。

第二十条 客户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行参加燃气事故保险,以减少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目前,我公司出资为民用燃气客户投保了居民用气险,有限地提供了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保障,发生意外时,请及时向燃气公司服务热线85516838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违反第二、三、四、五条,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由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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